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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法》修订出现新动向

(2015/05/27)
    据《越南网》网站报道,3月31日,越南司法部副部长丁忠颂就越南《刑法》修订案草案向越南国会司法委员会作出说明。
 
    会后,丁向媒体表示,减少死刑罪名是越南党的重大主张,并在有关司法改革各项决议和刑法实践中清晰体现。这一主张万全符合2013年《宪法》关于保护人权和公民权的精神,同时也符合越南融入国际社会的精神。因此,继续减少死刑罪名在《刑法》修订工作中获得了绝对支持。
 
    丁还表示,目前,在减少死刑罪名和修订补充有关死刑罪名法律规定工作方向上取得了高度一致。譬如,为减少死刑适用范围,应对死刑适用罪名各项条件作出清晰、具体和确凿的规定,并扩大非死刑罪名范围;为在实践中减少死刑执行比率,增加死刑不执行和改死刑为终身监禁的案件数量;减少可执行死刑罪名。但对于减少死刑具体罪名各方仍有不一。现行法律规定中22项罪名可适用死刑,其中抢夺财物、破坏涉及国家安全重要工程和工具、抗令、投敌、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反人类和战争罪等7项将予以废除。部分意见认为生产销售粮食、食品、药品和医疗类假货、贪污和受贿亦应废除死刑。 
 
    阮称,越政府正同贪腐做坚决斗争,如废除对贪污受贿适用死刑,将会误导人们以为越党和政府纵容贪腐,并难以得到群众支持。而生产销售粮食、食品、药品和医疗类假货,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故此,仍继续维持上述三项死刑罪名。
 
    《刑法》修订案草案还出现其他一些亮点,如:侵犯公民言论、新闻、获取信息自由自罪和侵犯公民游行示威自由罪。公民个人触犯上述法律规定将被处以2劳改或3个月至2年刑罚。有组织或利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则处以7年以下刑罚。此外,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拒不执行判决,侵害申诉方、起诉方权益亦将入刑。打击报复申诉人、诉讼人,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以2至7年刑罚。其中,有组织、扰乱社会治安、致使受害者自杀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处以3至7年刑罚。
 
    另悉,越国会司法委员会并将于近日审议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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