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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旅客申报须知》

(2015/05/27)
一、入境者行李为其生活必须或旅行所需的用品,包括随身携带,事先或事后托运行李。
 
二、出入境者应在以下情况申报行李:
(一)行李超过以下第四条所规定的免税定额者;
(二)旅行之前或之后托运的行李;
(三)所携外币或黄金超过以下第五条所规定的应报限额者;
(四)以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形式携带专业用具者;
(五)携带致瘾药剂者;
(六)携带其他治病药物价值在30美元以上者。
 
三、不限制出境行李定额,除非带有按法律规定的禁止出口或有条件出口的货物。
 
四、入境者可免税携带入境的行李定额:
(一)对于酒类:入境者携带整瓶超过定额,但超过部分不足1升的可整瓶免税;如超过定额部分大于1升则应按超过定额部分缴税。
(二)对于卷烟、雪茄、烟丝:入境者只允许按免税定额携带;如携带量超过免税定额,则超过部分须留在口岸海关仓库并可在寄存之日起不超过180天内出境时领回。
(三)当入境者行李超过上述第3、4、5点免税定额时,超过部分被认作进口货物,应按进口商品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出入境者携带外币、黄金、宝石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行李申报:
(一)携带3000美元现金以上或具相等价值的其他币种,或500万越南盾以上;对于出境者,除须进行海关申报外,还须持有银行证明(扣除入境时随身携带现金并经海关在行李申报单上确认的数量)。
(二)携带1公斤以上的金块、金条。除向海关申报外,还须持有国家银行的证明(对于出境者);或将超过部分存放在海关仓库(对于入境者)。
(三)携带300克至1000克用于首饰、工艺美术、原材料或箔状黄金。
(四)携带1公斤以上工艺美术、原材料或箔状黄金。除向海关申报外,还须有国家银行的证明(对于出境者)或将超过部分存放在海关仓库(对于入境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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