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2月27日报道,越南政府刚颁布第62/2026/NĐ—CP号法令,修改补充2005年1月19日颁布的《关于外国合作研究组织在越南设立和运作代表处的法令》(第06/2005/NĐ—CP号)中若干条款。
第62号法令对第6号法令第7条进行修改补充,增加申请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在线提交材料方式,并缩短审批时间。
具体为,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组织须向外交部提交1套材料,可直接提交、通过邮政服务提交,或通过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提交。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接收机构有责任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在材料不符合要求时请该组织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接收机构必须跟踪记录,并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必须出具回执并约定结果交付时间。
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审批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原定30个工作日),外交部将审议并决定向外国组织发放或拒绝发放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如拒绝发放许可证,外交部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外国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详细内容,按照本法令附件规定的第3号表格执行。
此外,第62号法令还对第6号法令第8条第1、2款关于许可证发放程序的规定以及第9条关于设立代表处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进行修订补充。
本法令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